关于预借发票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03-20 11:31:37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学校执行款到开票、开票当月缴清税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具发票的,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提供项目合同书和已填妥的《预借发票申请表暨承诺函》。

二、预缴及退回税金:

1、在办理借票时,需预缴税金,项目负责人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提交已签章的《华南师范大学借款单》以横向经费项目转账方式预缴;(2)现金或刷卡的方式预缴。

2、预借发票的经费到账后,请项目负责人到原开票点核销预借发票,预缴税金按原渠道退回。

另外,由于之前的预借发票未及时缴纳税款,现接国税局稽核补税通知,请未核销借票的项目负责人务必在本月底前到我处办理补缴税金手续。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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